本文作者:访客

男子工地干活时从无护栏楼梯跌落致骨折 谁担责?

访客 2025-04-01 11:21:37 33816
男子工地干活时从无护栏楼梯跌落致骨折 谁担责?摘要: 在建筑工地打工过程中意外跌落导致骨折,如今已经近4个月过去了,不仅身体未康复,近4万元的医药费也无人承担,这让30多岁的...

在建筑工地打工过程中意外跌落导致骨折,如今已经近4个月过去了,不仅身体未康复,近4万元的医药费也无人承担,这让30多岁的瓦工梁师傅“很受伤”。

男子工地干活时从无护栏楼梯跌落致骨折 谁担责?


  工作中从楼梯口跌落基坑
  左足骨折打了9颗钢钉

   3月31日,梁师傅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去年一位工友介绍自己去西安市西门外的鼎诚悦玺楼盘打工,12月8日下午在4号楼地下二层的电梯间装修施工,行走路过楼梯口时,当时黑乎乎的,楼梯也没有栏杆防护,他不慎掉进了深约1.5米的混凝土基坑里,当时左脚疼的站不起来,大声呼救后工友把他送到了医院,后来诊断为骨折,在红会医院做了手术。

男子工地干活时从无护栏楼梯跌落致骨折 谁担责?


   “打了9颗钉子还植入了一块钢板,前一阵才取掉了外露的钢钉,大约一年后还要做手术取钢板。”梁师傅说,住院的时候劳务公司只给交了1.1万元治疗费,其余都是自己交的。骨折后人很受罪,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家人全天照顾,现在仍不能走路,需要拄着拐杖。目前医疗费总共花了近4万元,还有后期的医疗费用,但事发已经近4个月,工地上几家单位互相扯皮无人肯承担责任。
   记者在梁师傅提供的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断证明上看到,其病史为“坠落伤致左足根部肿痛”,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左骰骨骨折”,住院10天。

  莲湖区住建局曾组织协调
  至今无人担责

   梁师傅说,住院期间,他曾向莲湖区住建局反映,住建局组织了一次协调会。在一份名为“鼎诚悦玺施工人员梁某反映在四号楼地下二层摔伤一事现场协调会”记录上显示,时间为12月18日,伤者诉求是一次性赔偿,分包单位意见为“需联系其他单位进行共同协商”。后决定医药费由劳务班组进行垫付,先进行治疗,赔偿事宜一周后答复。

男子工地干活时从无护栏楼梯跌落致骨折 谁担责?


   “至今都没人答复,也不愿意坐下来协商。”梁师傅说,协调会的时候他委托家人提出了17万元的赔偿,考虑到了手术费、后期治疗费、工伤、护理费、营养费等综合因素,现在也愿意退一步好好协商个合适金额,但几个单位都不愿意谈。
   梁师傅说,自己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工地时间不长,是工友叫来的,并没有劳动合同,只是进工地时做了三级教育,应该是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干的是装修公司的活儿,工资计件结算,也由工友转发,项目施工总包是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今,鼎城悦玺楼盘已经交房了,自己去项目上坐了几天也无人搭理。

  劳务公司:摔伤位置不属于劳务工作范围
  建议伤者起诉划分责任

   针对此事,陕西博震劳务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梁师傅是班组叫来的人,四个人一组,受伤后自己去医院支付了1万多元医疗费,也提出了走保险报销医药费,但梁师傅考虑到后期的医疗费用,拒绝了这个提议。因为梁师傅是在楼梯上摔下去的,该位置并不属于劳务公司的工作范围,楼梯的安全防护也不是劳务公司的责任。“我只是最底层的劳务公司,上面还有装修公司、总包、开发商等等。”劳务公司负责人说,关于梁师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各承担多少,需要有权威判定,因此,已建议梁师傅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多少责任就承担多少。
   陕西天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是与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劳务公司派人在项目上干活,梁师傅受伤后提出了17万元的赔偿,和劳务公司没谈妥。“他出意外的位置并不属于装修公司的工作面。”装修公司负责人也强调了这一点,认为从工地安全角度看,事发地应该有照明要求和防护设施。至于梁师傅是否属于工伤,装修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他表示自己也说不清楚。


  律师观点
  当事人与劳务公司之间 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认为,鉴于当下建筑行业项目层层分包转包、资质挂靠、劳务派遣等乱象,这些都会成为滋生推脱责任的温床。因此,如何界定工伤的责任主体(即用人单位)显得尤为重要。工程分包、转包、包工头私自承包过程中,又涉及到多个用工主体,加之管理混乱,伤者趋于弱势群体,导致维权困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简要明确如下:
   如果包工头自身具备用工资格,比如具有合法注册的公司,那么其录用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则包工头所开设的公司承担用工责任,进而成为工伤责任主体。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工资格,比如私自承包、分包,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不具有用工资质的包工头招用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的,则由其上一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单位承担有关责任,通常指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的施工单位。
   具体到本事件,虽说梁师傅是由其工友介绍到工地干活,实际用工单位是上一级具备用工资格的劳务公司,尽管梁师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但这不影响其与用工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根据《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另据《安全生产法》第10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如果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用工资质的单位,发包方则不需担责。
   具体到本事件,如果劳务公司具有用工资质,就应由劳务公司单独承担责任,而作为发包方的开发商、总承包方及装修公司不需担责。
   同时,赵良善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所以梁师傅在干活期间摔伤,毋庸讳言,属于工伤。对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务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如何认定工伤呢?赵良善介绍,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伤者提交的证明材料。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由此不难看出,关于伤者的举证责任,一是应当承担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伤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资料应当多元化,工资单、工作证、操作证、考勤卡、出入工地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二是对于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只需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工伤发生的过程,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也应当宽泛理解,应包括医院值班记录、发生工伤后在原诊疗医院的复诊病历等,不应该仅仅是住院病历。
   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又是怎样的呢?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以及《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内容来看,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也映射了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亦负有配合工伤认定的责任与义务,依据《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版)》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分包转包 工人受伤“买单”难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表示,安全施工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分包转包中的安全隐患亦不容忽视,每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酿成悲剧。加强安全意识,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敬畏。以梁师傅的事来说,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其与劳务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务公司作为雇主,对梁师傅所受伤害负有“接受劳务方”的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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