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84岁老太被大女儿带出养老院,取光40万存款;送其入院小女儿:外出未经我同意,养老院应担责

访客 2025-04-16 11:05:57 66050
84岁老太被大女儿带出养老院,取光40万存款;送其入院小女儿:外出未经我同意,养老院应担责摘要: 因无暇照顾,四川成都的黄女士将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疾病的年迈母亲送到养老院养老。不料却在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母被数十年...

因无暇照顾,四川成都的黄女士将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疾病的年迈母亲送到养老院养老。不料却在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母被数十年未来往、与前夫生的大女儿私自带出养老院,取走老人银行账户40万元。
黄女士报警后,老太大女儿被认定为盗窃。黄女士认为按照服务协议,养老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偷偷取钱——
多年不来往的女儿用假证换走母亲真身份证,取光其账户40万存款

黄女士是成都人,平时定居重庆,今年53岁。日前,她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送母亲到养老院后的闹心遭遇。
“我母亲患有老年痴呆,还有器质性精神疾病,严重的时候连我们几个闺女都不认识。”黄女士说,2024年上半年,母亲曾经发过一次病而且进了精神病院进行治疗,情况不很乐观,在接出母亲后,黄女士和两个生病的姐姐感觉照顾力不从心,商议后将母亲安置在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的成都宏明怡倍康养老院。
“我们签有协议,约定任何人与老人接触必须通知我,并且未经我同意不得将老人带离养老院。”黄女士说,当时养老院院长杨某满口答应。然而,不久后就出了问题。

84岁老太被大女儿带出养老院,取光40万存款;送其入院小女儿:外出未经我同意,养老院应担责

黄女士介绍,母亲在与父亲组成家庭前曾结过一次婚,并育有一女,如今已年过六十了,“但我母亲跟她前夫离婚后四五十年了就没有来往过,跟那个女儿也不来往。”但在去年母亲生病时,那个女儿姜某某不知如何得到消息开始在母亲身边出现,“她是有前科的人,平时也没有正儿八经工作,我们在之后也跟她没来往。”

84岁老太被大女儿带出养老院,取光40万存款;送其入院小女儿:外出未经我同意,养老院应担责


黄女士说,在母亲到养老院之初,杨某表示为了培养老人与工作人员的感情让老人能安心住下来,要家属暂时性的疏离老人,所以在那段时间,老人打电话什么的,他们都找借口搪塞,但也至少一周到两周就会去看母亲一次。
“我们是7月12日把我妈送过去的,7月15日,老人因为联系我们时我们都故意态度冷淡,她就联系了那个女的。”黄女士说,她在当天接到了养老院的反馈,出于对姜某某过往的介怀,黄女士向院长重申了不允许他人带离的服务约定,对方也承诺严格遵守。
然而,2024年9月11日,黄女士与院方负责人通话时被告知,姜某某又去养老院了,而且要强行闯进去看老人,随后院长称他们会自行处理,黄女士没再多过问。9月17日是中秋节,黄女士赶到养老院陪母亲过节,并应其要求到银行处理养老金问题,“在办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竟然说我妈的身份证是假的。”黄女士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就询问院方此前谁接触过老人,得到的依然是否定的答复。然而在调取监控后却发现,姜某某于9月11日曾进入养老院见过老人,并用假身份证换走了老人的真证。
当天黄女士选择报警,警方调查后称,姜某某就是弄了个假身份证,真证已经还给老人,假证警方没收了。黄女士再次质问院长杨某,老人此前是否被他人带出过养老院,杨某称绝对保证老人没有被带出过。
黄女士说,此事过后不久,9月25,养老院联系黄女士称院方评估认为其母亲不适合住在该养老院,黄女士就将母亲接出来。
9月29日,老人表示自己存款到期了,要让女儿带着她到银行转存。“我母亲自己有养老金,我父亲去世后,有个房子也卖掉了,钱都存在我妈的账户上,大概有40万,分两张存单各20万元存在银行。”黄女士说,老人虽然平时严重时连自己女儿都不认识,但唯独对自己的存款很敏感。然而当她们办理手续时发现,两张存单(一张已到期,一张还未到期)里的40万元已被取空。
黄女士说,她随即又赶到成都报警,警方调查发现,2024年8月19日,姜某某曾将老人带出养老院,并带着老人到银行将老人的两张存单进行了挂失注销操作,其中一张到期的直接全款取出,只给了老人5万元现金。另一张未到期的存单补办后由姜某某保存。9月11日,姜某某用假身份证换了老人的真证,并于当天到银行取走了全部20万现金,“我们调取了银行监控,当天她取钱时气温30多摄氏度,她却包裹严实,而且钱取出后连数都没数就直接拿走了。”


法院判决——
大女儿偷偷取钱属盗窃,但有家庭内部矛盾免于刑事处罚

据黄女士介绍,事发后为了确认自己的监护权,她委托专业机构对母亲的疾病和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报告显示其母亲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4年10月29日,法院认定姜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女儿黄女士为其监护人。
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成华分局刑拘。2024年9月,姜某某退还被害人15万元,并向公安机关退缴涉案款项51800元。2025年3月6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就姜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初犯,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可酌情从重处罚。

84岁老太被大女儿带出养老院,取光40万存款;送其入院小女儿:外出未经我同意,养老院应担责


法院审理中,姜某某承认偷窃,但金额为调包其母身份证于9月11日取出的20万元,同时,受害人患病不代表丧失能力,并有意愿将自己财产均分4个女儿。法院认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身份证调包真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盗窃近亲属财物,且已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姜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于2024年8月19日盗窃被害人现金15万元的事实,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被害人曾表明被告并未使用自己身份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作为母亲不愿追究姜某某的法律责任。结合在案证据反映的被害人家庭内部矛盾,其后续指证姜某某实施盗窃的陈述真实性存疑。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某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碍,仍然违背其意愿窃取现金15万元,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未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122.5元,返还被害人。

小女儿质疑——
多环节出现不合逻辑情形,养老院违背协议应担责

“他们那么多年没有联系,当她得知我母亲手里有钱后,那么快就下手了。”黄女士认为,姜某某多年未与母亲和他们来往,钱财家产并无交集,却突然出现,并取走母亲的所有存款,并被认定盗窃行为,其接近母亲的目的明显。因此,姜某某在法庭上辩解的母亲有意均分名下财产给四个女儿却遭黄女士反对的说法站不住脚。
“但怪就怪在养老院的院长也这样做了证词,而最终法院也采信了这样的说法。”黄女士表示,她与养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他人探望或者带出养老院需经黄女士同意,并在之后多次与对方确认,但发生的事实却是,在姜某某多次到养老院与老人接触,并将其带出养老院、用假身份证换掉老人真证取光其存款的过程中,养老院负责人杨某都在场,但却一直未如实通知黄女士。
“8月19日那天,被告带我妈出去挂失存单取钱的事都已经发生了,我下午还跟院长有微信沟通,她都没告知我。”黄女士称,养老院显然已经违约。
另外,黄女士还认为两次取款过程也存在不合常理之处,“每次都是取出了20万元,属于大额取款,不仅不需要预约,第二次甚至不需要本人到场就全部取出了。”黄女士说,这明显与当下银行存取款的常规做法相违背。
“我并不是非要让她负刑事责任,但她哄骗盗取数十年没有生活交集的母亲的存款,其恶意明显。”黄女士说,不管是谁负责,她希望能拿回母亲被转走的全部款项。
4月15日晚,黄女士已年届六旬的黄大姐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激动,“那是我父母攒了一辈子的积蓄,他们都是普通的工人,也是我妈的养老钱。”黄大姐称,她是家中老大,他和妹妹都身体不好,黄女士是家中小妹,年轻一些经济情况也好一些,就由她照顾母亲,此次事件也全权委托小妹去处理。黄大姐说,数十年来母亲跟姜某某都没联系,不知道姜某某为啥主动找过来,“判决书上说她生活困难,令人难以信服。”黄大姐称,姜某某不仅用最新款的手机,全身名牌,社交账号里也全都是炫富视频。黄大姐表示,她和妹妹们搞不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一个证据确凿的刑事案子弄成了这样。“我身体也不好,二妹心脏不好,小妹双腿都是残疾,怎么会受到这样不公的待遇。”黄大姐哭着说,她姐妹三人也没有什么能力,母亲现在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希望能讨回母亲的养老钱。


相关回应——
养老院负责人不愿多说,民政部门认定养老院未履约


黄女士提供的入住合同书显示,双方签署于2024年7月12日,并约定了包括准备食物、洗浴、理发等共计26项服务内容,约定不允许老人独自外出,其他约定栏是“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办理手续后方可外出”打了勾。而在合同的通用条款的10.1.6条中描述,乙方外出时,须向甲方工作人员书面请假,说明外出时间、所去地点、联络方式等,得到允许并经丙方同意后方可外出。乙方外出应随身携带个人信息卡)并按时返回,体质较弱的乙方外出,应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的人员陪同……“我们了解过,他们出去没有办理手续,而且这主条款约定的是需要经过丙方同意,而合同的丙方签字只有我一人,但我不知道。”黄女士说。

84岁老太被大女儿带出养老院,取光40万存款;送其入院小女儿:外出未经我同意,养老院应担责


针对黄女士的质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到了涉事养老院成都宏明怡倍康养老院院长杨女士。
“带出去是老人自己打电话把她女儿叫来的,这个事情法院也已经判了,具体的经过你可以去法院或派出所了解。”对于姜女士被带出养老院的情况,杨院长回应称,所谓的丙方指的是老人的所有子女,不只是黄女士一个人,之后挂断电话,不再接听。
据了解,事发后黄女士曾以“成都宏明怡倍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致使入住机构老人遭受严重财产损失”为由反映至成华区民政局,2025年1月9日,该局出具的一份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显示,该局初步确定成都宏明怡倍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入住合同书》约定履行,即老太姜女士外出时,未告知丙方(黄女士)并征得同意。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将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启动对该养老机构的行政处罚程序。
记者尝试联系涉案的姜某某未果。

律师说法——
养老院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养老院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黄女士与养老院签订的入住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任何外人与老人接触必须通知黄女士,并且未经其同意不得将老人带离养老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养老院理应遵循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老人不被擅自带离”的义务。然而,养老院在未通知黄女士情况下,允许他人擅自将老人带离,在黄女士询问时隐瞒真相,属于根本违约。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事件中,由于养老院的违约行为,致使老人财产遭受损失,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赵良善表示,除上述民事责任外,养老院还面临行政处罚。老人外出时,未告知丙方(黄女士)并征得同意,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服务,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何南 编辑 荣禾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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