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投诉环保问题被打断肋骨,获赔300万后被判寻衅滋事退款”新进展:重审改判无罪,检方抗诉

2024年11月,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男子投诉环保问题被打断肋骨获赔300万,后被判寻衅滋事追缴违法所得”一事。彼时,淄博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25年4月18日,淄川区法院重审后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王长征、王策父子无罪。4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
事件回顾——
男子持续投诉环保问题多年
2018年,58岁的王长征回到山东淄博罗村镇南韩村老家,发现村里的水、耕地都出了问题,认为与山东重山集团旗下的山东重山铝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造成污染有关,遂开始向上级部门举报。
2019年8月,王长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先后对南韩村水井内的地下水以及挖出的赤泥进行检测,并将相关证据提交至上级环保部门,引起了上级的重视。
同年12月12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称,调查发现,山东重山铝业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将氢氧化铝生产的尾渣赤泥非法堆存约8万到14.2万方。堆存面积24.84亩,为一般固体废物……南韩村南水井检测,氟化物超标4.6倍……但尚未发现山东重山集团排放含氟污染物的确定证据和机井水氟化物污染的准确来源。
王长征对上级的回复不认可,称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在赤泥中检测出了重金属。他认为,过多山(南韩村附近)100多亩的耕地废弃,都和山东重山集团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关。
2021年6月中旬,王长征参加了由淄川区信访局负责人王某秋在罗村镇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计划于6月23日,王长征陪同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罗村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等一起到南韩村村东、过多山附近,查看受污染耕地的范围,进而测量污染面积。
大额赔偿——
遭重山集团保安殴打左侧3-7根肋骨骨折
在公职人员协调下获赔300万元
6月23日,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保安陈某发生冲突。7月14日的《出院记录》显示,6月23日中午12时47分,王长征入院。出院诊断为“局部脑损伤、面部损伤、头皮血肿、耳鸣、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颈部损伤、左侧3-7肋骨骨折等”。
2021年7月29日,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称,山东重山集团员工陈某给王长征造成人身伤害,经多方协调,山东重山集团于协议签订之日,自愿一次性赔偿王长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300万元。王长征收到上述款项起,双方再无任何赔偿纠纷,王长征不再向山东重山集团追究其他责任。
王长征的儿子王策说,他参与了父亲受伤后的协商谈判。父亲伤势若走伤情鉴定能达到轻伤标准,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伤情鉴定迟迟未出。300万元的赔偿金是人身伤害赔偿,“这笔赔偿金是时任罗村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主持协调的。”协调时,在罗村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还让他以见证人的身份,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大体的意思是,不再反映重山集团和南韩村的相关问题,并让我爸协调好其他几个投诉的人,劝导其他人不再投诉。”
“如果没有公职人员以区、镇政府名义参与协调,我们是不可能接受协商的。”王策说。
当时的谈判录音中,多次提及“王部长”“李书记”等,有男子说,“镇上都参与了,咱区里都参与了,咱现在是合理合情拿到补偿款就行,不出后患,多好啊。”另一男子说,“这事情参与越多越麻烦。”
发回重审——
一年后父子俩被立案抓捕,一审被判寻衅滋事罪
淄博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22年6月1日,淄博公安淄川分局以敲诈勒索立案。6月27日,王长征、王策被抓捕归案。
王策认为,自己和父亲被人“设局”,协商赔偿有时任淄川区信访局负责人的王某秋和时任罗村镇政府的负责人李某华参与协调,金额他们都很清楚,“如果认为这笔赔偿款不正当,他们为什么参与违法问题的协调?难道是为不让我爸投诉,故意设局?”“如果他们不协调,我们是不可能和山东重山集团和解的。”
2023年12月21日,淄川区法院一审判决,长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山东重山集团。
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中院《刑事裁定书》认为,王长征、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发回淄川区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改判——
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重审判王长征、王策父子无罪
2025年5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王策、王长征处获得了该案重审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评判如下:王长征、王策具有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经查,王长征取得涉案款项是基于重山集团保安陈某打伤王长征,王长征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李某华等人做工作,王长征在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基础上与重山集团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结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实王长征等人多次投诉举报的证据并不能证实王长征、王策具有强行索财的主观故意。
王长征、王策实施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经查,王长征、王策与重山集团进行多次沟通协商,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王长征、王策在期间实施了强行索财的语言或行为。
王长征、王策利用投诉举报、控告行为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证据不足。经查,公诉机关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王长征等人投诉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能证实王策实施了明知王长征等人的投诉举报、控告行为并以此为由多次要挟的行为。2021年6月23日之后,王长征没有再实施投诉举报、控告行为,公诉机关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协商过程中王长征、王策以投诉举报、控告为手段要挟重山集团或李某华,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重山集团自述的被迫支付明确传达给了王长征、王策。
本院认为 ,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长征、王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不能证实两人实施了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王长征、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关于王长征、王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亦不能成立。判决王长征、王策无罪。
检方抗诉——
重山集团不服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
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
4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向淄博市中院提起抗诉。《刑事抗诉书》显示,重山集团不服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导致有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理由如下:
王长征、王策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的证据确实、充分。王长征以投诉举报相要挟,长期频繁滋扰重山集团的生产经营,强拿硬要巨额财物,为规避涉案风险,假借被陈某个人打伤一事,向重山集团索要巨额财物;2018年以来,王长征等人多次举报重山集团,借故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巨额财物,涉及款项5000余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王长征为轻微伤,系陈某个人行为造成,非履职行为,与重山集团无关,其从重山集团获得300万元不合理。其获得赔偿的关键因素,是以投诉的方式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罗村镇南韩村两委成员及重山集团侵占集体资产、污染环境等问题。两人具有借投诉举报为名,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财物的主观故意。
两人实施强拿硬要的客观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王长征被陈某个人打伤而索赔,其被打案立为治安案件,王长征一直未做法医鉴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其参与所谓“协商”的最重要筹码是其信访举报让重山集团“不安稳”;王长征等人鼓动村民举报重山集团并提出“财物补偿”,其长时间多次投诉举报的目的是强拿硬要巨额财物;“协商”过程中,王长征、王策先后提出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
两人利用投诉举报强拿硬要财物的证据确实、充分。认为王长征等人的信访举报、堵路等行为对重山集团形成了强制,因此多次停产停工等。
综上所述,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定性错误,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编辑 荣禾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