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网购电视无“投屏”功能,欲交涉发现商品下架店铺关闭;律师:平台应负连带责任

“我在淘宝买了台电视机,售前客服说这款电视有投屏功能,可使用时却发现根本没有。准备维权时,这家店铺竟然已经关闭了。”安徽铜陵市民汪先生近日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他向淘宝客服求助近3个月,至今仍无进展。
网购电视机——
维权时发现商品下架店铺关闭
汪先生告诉记者,2023年他在淘宝网“视煌智能电视科技店”看中了视煌K13电视机,客服介绍电视具备“可接电脑主机当显示器、数字电视、机顶盒、有线电视、HDI高清接口、US电影、U盘循环播放视频或图片、连接无线网线、下载安装软件看电影电视剧直播、投屏、连接手机热点、语音功能”等功能,他感觉很满意,就支付3000余元购买了该款电视。
“今年春节,我打算投屏看春晚时,发现这电视根本没有投屏功能,于是登录淘宝准备找商家交涉。”汪先生说,“这时才发现,卖我电视的店铺商品已下架,店铺处于关闭状态。”
维权无进展——
淘宝客服称需90天后才有消息
5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根据汪先生分享的店铺链接查看,淘宝平台提示该店铺已关店,无法与店铺人工客服取得联系。
记者联系淘宝官方客服,根据汪先生提供的订单号,客服人员查询到相关情况。“小二看到店铺已没有商品,但不确定店铺是否关闭。”客服人员称,“小二看到客户于2月14日咨询过此问题,之前帮客户找商家没找到。”
关于如何解决,淘宝客服人员解释称,目前已安排人员联系该店铺,相关部门需90天后才有消息,希望汪先生耐心等待。
律师说法——
消费者维权无法联系商家,网购平台负连带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电视机无投屏功能,与店铺宣传严重不符,货不对板,涉嫌消费欺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因此,消费者可向店铺主张退一赔三。
赵良善表示,我国《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赵良善强调,若淘宝平台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如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都需承担连带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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