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唐山港‘港巡001’翻覆与阴阳合同疑团”追踪:遇难者家属刑事申诉立案 律师详解焦点问题

访客 2025-05-29 15:40:09 35941
“唐山港‘港巡001’翻覆与阴阳合同疑团”追踪:遇难者家属刑事申诉立案 律师详解焦点问题摘要: 5月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唐山港‘港巡001’翻覆与4人遇难背后:一份 ‘阴阳合同’牵出诸多疑团”,引发关注。遇难...

5月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唐山港‘港巡001’翻覆与4人遇难背后:一份 ‘阴阳合同’牵出诸多疑团”,引发关注。

遇难者家属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十多年来,当地安监部门、海事部门均未对该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作出认定。“两部门互相推卸责任,到底谁来认定?”痛失爱子、年近七旬的李某仁无奈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5月12日,唐山市中院对李某仁等遇难者家属的刑事申诉正式立案。

前情回顾——

“港巡001”被货轮撞翻,4名海勤队员遇难

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企业年报却显示未发生亡人事故

2013年11月28日,河北唐山港发生一起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港内巡逻船“港巡001”被货轮撞翻,劳务派遣至唐山港海勤中队的23岁李某(李某仁之子)、20岁的陈某达、21岁的张某男;船舶驾驶人员45岁的薛某君遇难,仅唐山港保卫部36岁的海勤人员刘某超获救。

“唐山港‘港巡001’翻覆与阴阳合同疑团”追踪:遇难者家属刑事申诉立案 律师详解焦点问题

图为涉事船只

2014年,河北海事局出具的《碰撞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显示,一艘3万多吨远洋货轮出港过程中,在进入京唐港10万吨级航道后,与薛某君个人所属24吨的“冀唐港游01”轮(注:即喷有“港巡001”字样的涉事巡逻船)发生碰撞,造成后轮翻扣,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最终判定货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冀唐港游0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未提及唐山港公司责任。

2013年,唐山港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表述为“未发生责任亡人事故、重伤事故,完成了‘亡人事故为零’的安全控制目标”。

阴阳合同

事故牵出一份阴阳合同,唐山港私租不合格船舶巡逻

船长的亲戚事后收到唐山港公司9万元租赁费

尽管后续遇难者家属都获得了不菲的赔偿,但多名遇难者家属仍认为,唐山港公司脱责了。

“唐山港‘港巡001’翻覆与阴阳合同疑团”追踪:遇难者家属刑事申诉立案 律师详解焦点问题

喷有“港巡001”字样的涉事巡逻船

按照调查组的说法,出事故的“港巡001”巡逻船,实际为薛某君个人所有的“冀唐港游01”,其相关船舶手续均已过期。但在唐山港公司与薛某君签订租赁合同中,提及租赁的船只,却是“冀乐休闲渔001”。

多人笔录显示,“冀乐休闲渔001”轮不存在。“按照国家法规要求,每条船只有一个名字且独一无二,但合同约定租赁的船,却和实际使用的船完全不一样,这显然是一份阴阳合同。”遇难者家属认为,“唐山港公司私租不合格船舶用于巡逻,船无牌、人无证,如何能没有责任?”

根据遇难者家属调取的证据显示,薛某君的银行账户也没有收到过唐山港公司的租赁费,而其亲戚薛某坡收到了9万余元。

追责十余年——

唐山港: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

唐山市中院对遇难者家属申诉再次立案

对于河北省海事局的《调查结论》,遇难者家属李某仁和另一遇难者家属冯某认为,种种管理缺位引发了这起海上重大交通事故,却无人认定该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2015年至2025年,他们先后向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乐亭县法院、丰润区法院、唐山市中院等单位报案、申请立案监督、提起刑事自诉等,希望追究唐山港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但均无果。3月5日,李某仁等遇难者家属向唐山市中院提出申诉。

5月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此事。

5月12日,唐山市中院对李某仁等遇难者家属的刑事申诉正式立案。

“唐山港‘港巡001’翻覆与阴阳合同疑团”追踪:遇难者家属刑事申诉立案 律师详解焦点问题

5月12日,唐山市中院对李某仁等遇难者家属的刑事申诉正式立案

谁来认定?——

唐山港公司:该事故不纳入安全生产事故

海事局调查组和唐山安监部门都未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认定

2025年2月20日,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复遇难者家属称,经调查核实,冯某反映唐港股份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隐瞒四死一伤重大事故的情况不属实。根据唐山市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冯某反映的事故为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不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畴,唐港股份2013年实现了亡人事故为零的安全责任目标。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四死一伤重大事故的情况。

李某仁不认可,“这是唐山港公司的一家之言,海事部门和安监部门均未对这起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认定,如何能认定不纳入生产事故范畴?”

事发12年——

相关单位均称不归自己管,是否属安全生产事故仍无定论

2025年是事故发生的第12年。5月中下旬,遇难者家属李某仁,就此事先后联系了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河北省海事局、唐山市海事局。

5月14日,唐山市应急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说,唐山港公司属于河北省海事局管理,“我也是前期刚了解到这起事故,这起事故不是我们局管辖范围。”“我们是管唐山市辖区工矿商贸企业的生产事故,但这个属于海上的事故,是海事部门管,建议联系河北省海事局。”该工作人员强调道,“这起事故我们没权管,所以我们没管过。”

5月14日,河北省海事局工作人员说,“事故发生于唐山辖区,建议联系唐山海事局。”

5月22日,唐山市海事局工作人员回复称,他们的事故调查,是针对两条船的碰撞,按照对碰规则判定责任,只是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我们只判定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我们不判定。”工作人员回复,他们没有将伤亡数据等向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移交相关案件的职责,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建议向辖区政府反映。

律师说法——

焦点一:该事故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吗?

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东晨说,本案中,如果遇难者家属反映情况属实,则本起事故有可能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因为构成重大海上交通事故,不意味就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某些事故可能兼具两类特征,例如比较常见的通勤班车事故,若企业班车因超载或车辆维护不当发生事故,可能同时追究交通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焦点二:安全生产事故应由哪个部门认定?

刘东晨认为,安全生产事故与海上交通事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认定主体不同,处理事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也不同。

根据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唐山市海事局是负责处理本起海上交通事故的法定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是涉嫌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本起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法定部门为唐山市应急管理局,该局应当依法受理遇害家属的举报与投诉。

焦点三:事故十余年未认定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原因何在?

刘东晨分析,主要问题在于职能部门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法定职责,在接到遇难者家属举报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导致互相推诿扯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由此可见,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即便认为自己无权管辖,也应当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焦点四:未认定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唐山港公司称“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不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畴”是否合理?

刘东晨表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事单位,无权认定本起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属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依法应当上报有关部门。

遇难者家属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李婧

责任编辑:李曦_NN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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