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打还手即互殴”成历史,宠物伤人可拘主人10天,知名律师分析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改变了过去“被打还手即互殴”的规定,同时规定宠物伤人可拘留主人10天,知名律师分析指出,新法更加明确和细化了治安处罚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民权益,该法对于涉及宠物伤人的情况作出了更严格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对动物管理责任的重视,整体而言,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隔20年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些焦点问题值得关注?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邀请了国内3位知名律师对核心要点做了分析。
正当防卫——
打破“互殴即违法”的执法困局,真正实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磊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治安管理中常出现“谁受伤谁有理”的简单化处理逻辑,比如超市保安制止盗窃时轻微推搡对方,或是居民遭殴打后反击,只要双方出现伤情,往往被认定为“互殴”并同等处罚。这种机械执法不仅让公众感到困惑,也背离了法律保护正当权益的初衷。新修订的法律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强调“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同时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作出限定。比如街头遇袭时,防卫人在退避无果后反击致施暴者轻伤,按新法可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变化实质是在治安处罚层面激活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社会正义底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近年来,因防卫行为被质疑“过度”事件时有发生。比如今年5月20日,山东淄博饭店老板张女士被醉酒男子殴打后还手,最初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后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改判其为正当防卫。为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强调防卫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符合条件的免除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还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新法同时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要件,包括防卫意图、适时性、必要性及限度合理性,彻底摒弃"谁受伤谁有理"的机械执法思维。正当防卫条款的明确将增强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维权信心,没有后顾之忧,推动见义勇为的行为成为社会常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安机关需承担防卫行为合理性的调查义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从程序上防止互殴认定的随意性,在实体和程序上能够保障维权主体的合法利益。
付建认为,新法规明确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这就解决了以往“被殴打还手即互殴”的争议。比如之前有人在遭受无端殴打时还手,却被认定为互殴,如今按照新规定,只要还手行为在合理限度内,就是正当防卫。这让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更有底气,真正实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宠物伤人——
违法出售、饲养要被警告,如伤人主人最高可被处10日拘留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此前,宠物伤人事件多依照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违法成本较低。曾有多地发生过烈性犬未牵绳咬伤路人事件,主人往往只需承担医疗费用等。
他举例说,2022年北京某地男子高某和妻子在小区外等红绿灯时,被程某饲养的未拴绳灰色大型威玛犬咬伤,被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后来,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程某赔偿高某医疗费等共计8475.44元。
他说,为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将先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从源头加强了管理。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称,对于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行为,相较于以往仅依据《民法典》追究民事责任的模式,新法明显提高违法成本,将售卖行为也纳入到规范体系内,首次违规者面临警告,再次违法或造成伤害的,可处最高十日拘留并罚款,进一步强化了售卖、饲养者的行政责任,能够有效在根源上减轻宠物伤人的风险,明确宠物主人的责任。
他说,以往宠物伤人多是民事赔偿,违法成本低,新规加大了约束力度,能更好地保障公众安全。比如之前某地发生的烈性犬咬伤路人事件,如果按新法规,狗主人就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未成年人——
14至16周岁和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执行拘留
胡磊律师介绍说,以往校园欺凌事件多依赖学校内部调解,导致“大事化小”现象频发。曾有中学发生长期侮辱学生事件,因学校未及时报告,最终演变成严重心理创伤事件。新法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明确公安机关对殴打、侮辱等欺凌行为的介入责任,即使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此类行为,也需依法处罚并启动矫治教育措施;同时规定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或处置严重欺凌,将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他说,更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引入专业心理干预机制,部分地区为涉事学生配备“矫治导师”,使再犯率大幅降低。这种“公权力介入+专业干预”模式,打破了“校园事务内部消化”的陈旧思维,将欺凌治理纳入公共安全治理范畴,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对“欺凌可报警”的认知率提升近一倍,有效增强了受害学生的维权信心。
赵良善律师解释说,一些未成年人故意利用年龄优势多次违法,如曾有报道称,一些未成年团伙反复砸汽车玻璃窗、撬店铺盗窃,因未达拘留年龄而屡教不改。比如海南三亚未成年人系列砸车盗窃案:2019年12月,吴某、关某、文某三名青少年在三亚流窜作案,三天内打砸70多辆轿车并盗走部分车内财物,盗窃现金约2000元、香烟6包。其中,吴某因未满16周岁,经监护人同意,被送相关单位进行法制教育。为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以及14至16周岁和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拘留。同时,还明确了对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规定公安机关与学校应协同治理,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责任人员会被处分。
付建律师说,未成年人违法方面,过去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现在有了改变。同时,对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要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这是考虑到少数未成年人利用年龄逃避处罚、多次违法的情况,做到宽容但不放纵。
此外,胡磊律师还介绍说,过去执法中曾出现因记录不全引发的争议,比如派出所因未保存询问录像导致证据无效,或便衣执法时因身份未明确引发群众质疑。新法针对这些痛点作出系统性回应,要求询问嫌疑人、当场检查等场景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他说,这些程序规定看似细微,实则是对执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重塑。当权力运行在阳光下,不仅能减少争议,更能让公众对法治产生切实的信任感,充分印证了“规范执法即最好公信力”的治理逻辑。
胡磊律师称,此次修法并非简单的条文扩充,而是从理念到机制的全面革新。正当防卫认定激活了社会对正义的期待,校园欺凌治理回应了教育安全的现实需求,执法程序规范则夯实了法治公信力的基础。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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