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券商拟被证监会“没一罚三”,合计6000万!
一券商因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拟处罚,罚款金额高达六千万元,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加罚三倍罚款,此次处罚行动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该事件提醒券商遵守监管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来源 | 梧桐树下v
7月7日,东海证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在担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项目中,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在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包括:未为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重新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海证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0万元,并处以4500万元的罚款。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27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未勤勉尽责。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5号)。具体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海证券在担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项目中,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在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包括:未为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重新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海证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情形。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海证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0万元,并处以4500万元的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东海证券实施的行政处罚,东海证券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定。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内容与处罚,公司诚恳接受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5号)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